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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07〕23号 2007年5月22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障人民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贯彻实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人民群众更为方便地提起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加积极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我省相关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物价、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诉讼收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诉讼收费公平、规范、透明。
  二、采取有效措施,把方便群众诉讼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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