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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代建制试点,逐步实现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分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今后省直机关办公楼建设要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作为项目代建单位,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后也可以委托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不再自行组织建设。
  七、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对近年来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清理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的政策规定,坚决杜绝走过场和弄虚作假等现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凡是违反规定修建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拟建和在建的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经重新审查后再决定是否恢复建设;已建成的要说明情况,经重新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由原单位使用。其中,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的,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责任。要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情况和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反映的意见要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未经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审核,擅自改变用途和扩大规模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强化对项目建设中介机构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重大项目应当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纪检监察机关、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等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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