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产权产籍集中统一管理,积极盘活党政机关办公楼存量资源,强化余缺调剂。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要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新建、迁建和购置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必须将原办公楼交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用于经营或出租,已经经营或出租的,要立即收回,将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交有关职能部门调剂使用;不能马上收回的,要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用于设置单位小金库和发放员工福利等。
三、切实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审批程序
所有新建、迁建、扩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坚决杜绝多头审批和越权审批。省直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省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省财政预算内投资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市、区)直党政机关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项目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要说明建设理由、拟建规模测算依据、单位造价、装修水平等情况,同时出具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或审核意见,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的确认证明。经初审同意后,发展改革部门将审核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具体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手续。项目在履行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原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厅(局)级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16-19平方米,超过400人的取下限。县(处)级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12-15平方米,超过200人的取下限。科级及科级以下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10-12平方米,超过100人的取下限。高层建筑办公用房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