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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直与中央驻穗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在规定注册时间内直接送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从2005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实行资格证和执业证“两证合一”, 统一在资格证上注册,原执业证不再使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不收费。

  (三)注册申请人须认真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在表中指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后,骑缝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没有人事部门印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表中“前次注册有效期限”“注册期内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情况”栏目,请如实填写;“企业法律顾问等级”栏目暂不填写。

  未按要求填表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或者累计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够的,一律不予注册。

  (四)各市经贸局(经贸委)和国资委在注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人员造册登记,编号归档,同时根据注册情况填写好《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统计表》,于2007年10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经贸委法规处和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

  (五)因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资格证的人员,请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请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开展注册工作,尽快将注册事项(包括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册时限、申报材料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尽快告知注册申请人。在办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经贸委、省国资委联系。

  省经贸委联系人:李莎

  电话:020-83133309  传真:020-83133247

  省国资委联系人:李遥

  电话:020-38306262  传真:020-38306324

  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联系人:胡曼琦,袁剑恒

  电话:020-83753801,020-83769537

  传真:020-83864883

  网址:www.spaa.org.cn

  地址:广州市豪贤路88号三、四楼(德政北路以东,立基商务大楼对面)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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