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7〕6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国资委,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和《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5〕9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市机构改革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关
根据《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决定委托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负责2007年全省(深圳市除外)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在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也可由集团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范围、时间和申报材料
(一)2007年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为:
1.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从外省调入我省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
2.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首次进行注册人员。
(二)办理注册时间为8月-9月底。
(三)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蓝色);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三、注册期限
按照《办法》第11条规定,注册期限为2年,此次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四、注册办理程序
除深圳市外,各市国资委、经贸局(经贸委)分别负责辖区内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初审工作。初审工作具体包括注册申请的受理,申请人材料的汇总、核实,资格证书的收取、发放等。审核合格后,分别报送省国资委、省经贸委或交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集中办理。个别未设立国资委的市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由注册申请人邮寄或亲自到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