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性能检测的通告
(津公消[2007]130号)
为保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
天津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对在本市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开展消防安全性能检测,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须经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性能检测,取得检测标志,有效期届满的应重新检测。
二、质检机构应依照天津市地方标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DB12/091-2006)进行检测,对通过检测的车辆发给检测标志。检测标志应贴于车辆明显位置。
三、本市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在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前,应查看车辆的检测标志,对无检测标志的车辆不予装载。
四、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在下列地点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