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9月13日-9月15日)。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利用板报、传单、宣传车等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法规政策,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清理整治阶段(9月16日-10月31日)。对非法运营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微型车、轿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无牌无照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特别是要严厉查处有组织的非法运营集团和团伙、国家公职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以及黑恶势力保车等行为。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群众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8298573、13945595628、13946516111,24小时接受举报。凡在宣传发动阶段,主动退出客运市场的非法营运车辆,不再追究责任。凡在清理整治期间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到报废期的一律按国家公安部政策规定强制报废销毁;没到报废期的,车主在规定期限内到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处理,否则按国家规定予以公开拍卖。各区政府、街道、社区和残联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做好非法营运车主稳定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黑交发〔2006〕278号文件确定的验收标准,定期对参加专项整治行动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达标的进行督促整改。专项整治行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所做的工作、收到的成效和取得的经验,形成文字汇报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查。对于督查不合格的,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工作不力引发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建立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将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升格为常设机构,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高压态势,防止“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良好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