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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具备从事相关研发领域必备的硬件设施及设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四)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五)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六)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条 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或机构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二)企业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三)新创办的或年技工贸总收入在3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2年的企业;
  (四)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和产品应符合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和国家及地方鼓励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
  (五)企业负责人应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六)企业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一)经市科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具有产业化生产能力及条件;
  (三)年技工贸总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或在孵期间年技工贸总收入和资产递增率超过50%;
  (四)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孵化器毕业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对符合条件企业颁发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上报市科信局。市科信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基地)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基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七台河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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