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区县政府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范围,逐级落实责任制,将打击非法行医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到实处。重点整顿规范所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包括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个体诊所等。专项行动中的各部门要加强在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要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二)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利用B超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对各类涉及非法行医的投诉案件进行查处。
(三)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四)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五)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