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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招商引资上项目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优惠政策有关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每年市级财政设立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也按本级财力状况设立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市级资金贴息项目的匹配(匹配比例1:1)和扶持本区域中小企业项目贷款的贴息。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一)资金采取“总量控制、比例贴息、据实核拨”的原则。对符合贴息条件项目贷款,按照企业申请项目贷款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数额,经审核无误后据实核拨贴息资金。
  (二)对拟贴息项目,原则上一年一确定,一年以上的贷款项目仍需贴息扶持的,要于次年重新申报审批。贴息最高年限为2年。每户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限额为3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资金的使用条件和范围
  (一)资金必须用于在规定期限内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当年同一项目已获得其它财政贷款贴息扶持的,不得再申报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二)企业向财政部门申报贴息之前,项目贷款必须全部到位,并全部用于固定资产投入。贷款额度50-500万元(含50和500万元)。2006年前形成的贷款不适用此办法。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产品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及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体项目。
  新建项目:必须当年开工建设当年投产达效,预计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扩建、在建项目: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扩建、在建项目完成后预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申报项目:企业必须是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企业诚信度较高。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贷款已取得预期投资效果。
  四、资金的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缴息单”以及企业上年度和当年的最新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报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审查同意后联合行文,并附以上所述相关材料,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材料初审,项目竣工后由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后,报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审批领导小组,每两个月例会批复一次,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三)批准的资金贴息项目,凭批准文件,向市财政局提供拨付资金所需的企业名称、开户行、账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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