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检验建筑业企业有关证件的通知
(徐建发〔2005〕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招投标活动各环节中对企业有关原件重复查验,根据市建设局办公会议精神,现对招投标活动中各环节的原件验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安全培训合格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办法,进行如下调整:
一、外省、市建筑业企业到我市参加单项工程投标的,须在投标报名前,到我局市场管理处办理单项工程信用手册及上述有关证件的审验手续。审验后,市场管理处签有鲜章的各项证件的复印件,将作为原件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凡已办理《信用手册》的建筑业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即携带上述有关证件到局市场管理处办理核验手续。经局市场管理处核验签章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将作为原件参与各自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投标活动。该复印件的有效期至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