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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办理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变更内容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4日)废止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办理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变更内容事项的通知
(粤经贸函〔2003〕1034号)


各市经贸局(经委)、省电力行业协会:

  最近,我委以粤经贸监督〔2003〕352号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根据有关规定,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在现阶段国家没有新的文件下达之前,对《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仅受理部分内容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内容变更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分别受理一次,由各市经贸局初审后送省电力行业协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对国营和集体企业, “法人代表”和“企业名称”暂不受理变更,其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对私营企业除“法人代表”外,其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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