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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4 分类分级
  1.4.1 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我市实际,可能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1.4.2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4.2.1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2 Ⅱ级(重大):
  (1)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Ⅱ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3 Ⅲ级(较大):
  (1)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新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4 Ⅳ级(一般):
  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Ⅲ级(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供销社、市电业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直其他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等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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