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严格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建发〔2005〕110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已于2004年9月23日经市人大十三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经省人大十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做好建筑业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中的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工程项目内容施工前必须依法委托鉴定检测
㈠ 装饰装修中涉及拆改结构、加层、改造、改变使用功能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㈡ 设计单元拆除、平移的房屋;
㈢受灾房屋;
㈣ 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半桩身长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
㈤ 开挖深度大于3m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
二、各级建设(管)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符合鉴定检测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对于未办理鉴定检测,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坚决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坚决不让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