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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通知

  ⒋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生活区内应为作业人员提供晾晒衣物的场所。

  ⒌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厕所应为水冲式,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⒍严禁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

  ⒎临时设施的位置必须与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相吻合。

  ⒏临时设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⒐《设计方案》必须由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

  ㈡ 材料要求

  施工单位自建的临时设施使用的材料或产品及装配式活动房屋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书。临时设施选用的材料应符合安全使用和环境卫生标准。

  ㈢ 施工要求

  ⒈建筑施工企业自行建设或拆除临时设施,应按“设计方案”组织专业班组进行建设或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指导,建设或拆除前还应向作业人员对安全施工要求作出详细的说明。

  ⒉出租或销售装配式活动房屋的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或拆除作业时,应与建筑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建设或拆除前应编制建设或拆除方案,方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应接受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对其进行监理,发现隐患时应及时要求安装或拆除单位进行整改。

  三、监督管理

  ⒈自建临时设施(含出租、购买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完成。

  ⒉自建临时设施(含出租、购买装配式活动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在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临时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四、其它要求

  ⒈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小卖部、小吃部等设施。严禁使用钢管、三合板、竹片、毛竹、彩条布、石棉瓦等材料搭设简易工棚。

  ⒉为方便职工确需设置小卖部的,小卖部必须设在生活区,并纳入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后勤管理。小卖部的设置应与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共同设计、共同施工。

  本通知自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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