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通知
(徐建发〔2005〕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有效预防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及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建质〔2003〕186号)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临时设施的范围与建设形式
㈠ 临时设施的范围
临时设施是指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的各类办公、宿舍、食堂、厕所、盥洗间、淋浴间、开水房、活动室、工具棚、料库及其他等临时性建筑。
㈡ 建设形式
临时设施建设,可以采取利用施工现场原有的固定建筑、也可以自建。自建的临时办公设施,必须使用彩钢板材料,其它临时设施使用的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确保临时设施的结构安全。
二、临时设施建设要求
㈠ 设计要求
临时设施建造前,建筑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规范,合理规划,认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临时设施的设计,编制《设计方案》。自建的临时设施,其设计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⒈办公区和生活区选址要符合安全性要求,要充分考虑周边水文、地质情况。不得设置在挡土墙下、围墙下、傍山沿河地区、雨季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地段等处。
⒉办公区、生活区应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处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如临时设施建在坠落半径内则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食堂应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⒊生活、办公设施应与周边堆放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垃圾、施工围墙以及毗邻建筑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