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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未经卫生部门审核、审查同意,或经审核、审查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由卫生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健全职业病人的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在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期间劳动者发生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
  健全职业安全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制度。应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培训教育,建立职业安全培训档案,保证职业安全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用人单位要按国家、行业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三、明确职责,强化责任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把有毒有害作业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和长效监管关。各级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监督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设立,要对使用有毒物品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用人单位,严格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和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严禁各类企业使用童工,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严格控制职业危害严重企业的加班加点,并在劳动保障工作检查时严格审核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能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各级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严把新企业、新建项目的准入关,并对现有企业情况进行梳理,对职业危害严重且工艺和产品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并将情况通报安监和卫生部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职业卫生工作,在开展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职工教育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
  各级安监、卫生、劳动及相关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隐患举报检查、事故检查等多种方法,对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保持严控态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作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落实各项职业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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