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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6]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正视现实,进一步增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的劳动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危害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职业危害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形势依然严峻,有的单位引进和新上项目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甚至将一些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材料引进使用;有的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时,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未按“三同时”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有的单位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职业性健康检查,未参加工伤保险等,导致过去未曾见过或很少发生的职业危害又有抬头和蔓延趋势。对此,如不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加以解决,不仅损害了劳动者健康,昂贵的治疗和康复费用,给劳动者、企业和国家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将大量增加,还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制约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甚至形成新的社会问题。因此,各级部门、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构建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卫生局、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建委、工业经济发展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协调拟订全市职业卫生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全市职业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通报有关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和职业病报告,调查处理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全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月报制度。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病时,必须在组织抢救和救治的同时,按规定将事故信息报告其所在地的安监和卫生部门。各级安监、卫生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向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救援、事故调查。联席会议各部门之间建立月报制度,互报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信息。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责令纠正;对违法设立的项目,要采取措施,防止造成危害,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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