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打击非法营运汽车专项整治行动专项经费,并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对无牌、无照汽车经营城市客运行为,依法处理。
  6.交通部门:协助城管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对非法营运汽车逃漏养路费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汽车非法安装、使用计价器行为,查明来源,依法予以查处。
  (三)行动保障
  1.车辆保障
  分别抽调城管部门2辆、公安交巡警部门1辆、工商部门1辆、交通部门2辆执法车作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车辆。
  2.经费保障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集中专项整治行动60天,人员误餐补助、车辆燃油、设备、租用停车场地、新闻宣传、印制宣传品、在市区主要路段设置大型户外宣传广告牌5块等约需经费20万元,由财政部门拨付。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6年8月底之前为宣传发动阶段。
  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4〕81号)文件,改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行业和社会稳定,市报刊、电视、电台要建立专题、专栏,对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报道,为配合新闻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各出动一台宣传车,从8月20日至8月底在市区主次干道进行广播宣传。宣传广播磁带由市城管局统一制作。
  第二阶段:9月1日至30日为全面整顿阶段。
  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市城管局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组织专门人员收集整理市民群众和从业人员的反映、举报,报专项整治办公室。指挥联合行动执法大队,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维护城市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
  第三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自查、巩固成果阶段。
  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对我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验收,总结经验,根据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做好迎接省、国家督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阶段:11月底之前迎接考核验收、总结表彰阶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