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监督检查制度。市、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检查评估工作质量。
(三)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地质灾害隐患。
在汛期来临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交通沿线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地质灾害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作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汛期来临时,乡镇(街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切坡处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凡是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尤其是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设立地质灾害预警员,负责当地地质灾害检查防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前应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对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持有情况进行抽查,凡未发放到位的要及时发放,已遗失的要尽快补发;对威胁人员较多、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在醒目处设立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墙或告示牌。建设、水利、交通、电力和旅游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在汛期前和汛期中加强对水库周边、河道两侧、公路沿线、风景区、电力等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四)增加投入,加强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避让。
各地要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要按照“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受益者合理分担”;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和费用。
对位于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学校附近的地质灾害点应首先进行治理。对暂时难以治理的灾害点,在汛期前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努力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必须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严把资质条件关,并加强施工监督和工程监理。各区、县(市)应在年内完成“杭州市2007年地质灾害治理计划表”(见附件)所列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设计、治理或搬迁避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