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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地质灾害的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工程建设的安全,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创建“平安杭州”、“和谐杭州”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群测群防,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建设及规划部门要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气象、水利(水文)部门要加强雨情、水情预测工作,尤其要提高基层气象、水利(水文)部门的预测预报能力,及时作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政府,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遇紧急情况要以最快速度通知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为防止和减少地质灾害创造条件;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库周边和河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和河道安全及引发次生灾害;交通部门要认真做好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在隐患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因公路建设形成的地质灾害,交通部门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治理;旅游部门要督促各旅游区(点)管理单位做好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注重预防,避免建设工程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时,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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