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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失效]

  (三)简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审核程序。国家和省重点企业及县以下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接收毕业生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企业或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直接交毕业生由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及相关手续。市区内企业接收毕业生,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企业和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交毕业生由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及相关手续。
  (四)简化改派手续。被介绍到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在规定的择业期限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两年)跨省、省辖市、县(市)、区联系接收单位的,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出具同意改派意见,即可办理就业手续,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已落户的,公安部门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和新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方便,并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要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力度,经常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要建立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法律援助体系,为他们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三)毕业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离开非公有制单位超过半年仍未落实新的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失业登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毕业生本人可持有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四)民政部门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为期最长一年的临时救助,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程序办理。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生活困难毕业生可持毕业证、身份证、《就业报到证》向户口迁入地民政部门申请。对于滞留学校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困难毕业生,不予受理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困难毕业生,已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的,要及时取消其临时救助。
  (五)积极帮助就业困难群体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女生实现就业。
  五、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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