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制度,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要优先面向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聘。
(三)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农村计划”、“大学生村干部计划”、“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落实有关政策,充分发挥项目的带动作用,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增强服务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要充分发挥各类就业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的作用,及时收集和发布基层用人需求信息,积极为毕业生和基层单位牵线搭桥;要定期走访下基层的毕业生,进一步做好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服务期满志愿者就业的服务工作。
(四)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要对到基层创业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对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方式,3年内缴清。对于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代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五)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优化就业环境,促进毕业生就业
(一)放宽入户限制。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普通中专以上毕业生,不受生源和专业限制,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已经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公安部门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凡因改派而造成《就业报到证》与户口迁移方向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毕业生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延长择业期限。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两年,为使毕业生能够充分就业,在我市所辖区域内,将毕业生择业期延长至三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将档案转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两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学校应将其户口、档案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