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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津财行政[2007]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天津市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登记见下表:

┌─────────┬───────┬───────┬────────┬─────────┬─────────┐
│交通工具     │   火车   │轮船 (不包括 │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 │         │
├─────────┤       │  旅游船)  │        │ 括出租小汽车)  ├─────────┤
│级别       │       │       │        │         │         │
├─────────┴───────┼───────┼────────┼─────────┼─────────┤
│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                 │   卧)   │        │         │         │
├─────────────────┼───────┼────────┼─────────┼─────────┤
│市级正副局长、正副区长,以及相当职│软席(软座、软 │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
│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   卧)   │        │         │         │
│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       │        │         │         │
│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 │       │        │         │         │
│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 │       │        │         │         │
│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       │        │         │         │
│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       │        │         │         │
│     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        │         │         │
├─────────────────┼───────┼────────┼─────────┼─────────┤
│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 │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
│                 │   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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