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津财行政[2007]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天津市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登记见下表:
┌─────────┬───────┬───────┬────────┬─────────┬─────────┐
│交通工具 │ 火车 │轮船 (不包括 │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 │ │
├─────────┤ │ 旅游船) │ │ 括出租小汽车) ├─────────┤
│级别 │ │ │ │ │ │
├─────────┴───────┼───────┼────────┼─────────┼─────────┤
│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 │ 卧) │ │ │ │
├─────────────────┼───────┼────────┼─────────┼─────────┤
│市级正副局长、正副区长,以及相当职│软席(软座、软 │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
│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 卧) │ │ │ │
│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 │ │ │ │
│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 │ │ │ │ │
│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 │ │ │ │ │
│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 │ │ │ │
│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 │ │ │ │
│ 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 │ │ │
├─────────────────┼───────┼────────┼─────────┼─────────┤
│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 │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
│ │ 卧)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