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一)以“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为中心,指挥调度各区、县(市)公安交警部门出警。
(二)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协助急救医务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治。
(三)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情况,参与伤员救治处理,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追偿伤员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本地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抢救应急预案。
卫生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督导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落实专家会诊制度,必要时由市卫生局协调组织专家会诊。
(二)组织市急救中心或各急救分中心指派急救车辆和专业急救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积极实施伤员现场抢救和快速转运工作。
(三)在各定点医院开设事故受伤人员急救“绿色通道”,落实对伤者救治的措施,并制订和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落实转诊制度,对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设备限制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经定点医院进行必要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伤员病情等信息。
(四)负责编制急救常识,并在公安交警、运输单位、驾驶人安全学校等单位中进行急救常识培训,提高公安交警、驾驶人及群众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伤情的正确判断和自救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因先期处置不当给伤员造成的继发损害。
六、接警、处警联动。
(一)市公安局要建立“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间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互通和反馈制度,形成电话协调联动网络。各接警、急救台要严格执行接警、处警等制度,做到准确接警、快速传递信息,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拒绝报警人的合理请求。
(二)各地“110”报警服务台、“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与“120”急救电话、各定点医院值班电话实行互动转接。“110”、“122”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或交通管理指挥室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时,应当问清交通事故的后果及影响,涉及人员受伤的,在通知“122”巡逻车或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的同时,将肇事地点、伤亡人数迅速通知“120”急救中心;“120”急救中心先得到交通事故信息的,应根据需要指令急救车赶赴现场,同时转告“110”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122”交通管理指挥室,并及时告知伤者送往的定点医院。
(三)各地要本着“布局合理、快速抢救”的原则,确定急救定点医院,报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确定的急救医院要备足抢救药械,保证工作人员昼夜值班,及时做好抢救准备。遇到伤亡事故或接到“120”危重病人预报,应积极抢救事故伤者,并向值班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