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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8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7〕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一日

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各区、县(市)政府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列为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三)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和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如期完成市下达的任务。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给速度,加强批后管理。其中本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50%,前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80%,前两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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