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质量考核。各县(市)、区要把阳光工程培训质量考核作为项目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培训质量考核办法,加大培训质量考核力度,着重考核结业率、就业率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要加强对培训班的教学管理,鼓励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深入用人单位了解学员的满意程度。要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要实行目标管理,把转移培训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心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合作机制,加强协调,发挥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阳光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强化工作责任,市政府将同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
(二)落实工作经费,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阳光工程项目工作经费,为阳光工程项目监管和工作落实提供保障。要按省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阳光工程的培训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民参加转移培训的学费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培训补助资金必须在市、县级财政部门建立专户。培训券直接发给受训农民,由受训农民在培训结业时作为学费交给培训单位。发放培训券时,要登记造册,受训农民要签名。培训单位必须凭县(市)、区阳光办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培训转移台帐、收费凭证、培训券和检查验收合格报告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报帐制度兑付补助资金。各县(市)、区按照培训任务、专业、补助标准落实兑付补助资金后,剩余小部分资金可转至下年度,作为扩大培训规模或提高耗材量较大、培训时间较长的专业补助标准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培训单位的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既不能超过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也不能高于当地同类培训平均收费标准。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奖惩措施。要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督导检查。市阳光办每季度要对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将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样、直接走访学员或学员家庭等方式进行,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市、县阳光办要充分利用“河南省阳光工程信息监管系统”对受训学员进行监管。各县(市)、区要在每批学员上网前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台帐进行严格审查,并抽查其中的5%看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后再指导培训机构上监管系统。市、县阳光办也要通过监管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定期直接同用人单位和学员联系,了解培训和就业情况。市、县都要将每次联系情况记录备案。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调查处理群众的投诉。同时严格奖惩措施,对工作不力、操作不规范、任务完成不好的县(市)、区除通报批评外,将在下年度减少该县(市)、区阳光工程任务的分配数量;对出现挪用、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县(市)、区和培训单位,实行捆绑式惩罚,除减少该县(市)、区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数额、取消培训单位的基地资格外,并相应减少或取消县(市)、区承担其他农业项目的分配数量和资金数量,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开展工作好的县(市)、区和培训单位要给予表扬,在下年度分配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时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