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对象:具有农村户口且户籍在新乡市境内,年龄在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劳动的劳动力或普通初、高中毕业的回乡青年。
(二)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个别专业和工种确需延长培训时间的,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培训内容:重点开展转移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以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按照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开展。
五、资金安排
(一)培训补助资金。培训补助资金是用于农民参加培训的学费补助。根据国家及省里要求,每人每期平均补助学费336元,我市今年共安排资金436.8万元。其中,中央、省财政扶持416万元,市级财政配套20.8万元。
(二)培训补助方式和培训补助标准
1.补贴方式:统一实行培训券的形式兑付补贴资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培训券由市阳光办统一印制。
2.补助标准:按照培训时间和培训工种不同,确定不同的培训补助标准。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在培训补助资金限额内按以下标准执行,培训时间15天补助100元,30天补助150元,45天补助200元,60天补助250元,75天补助300元,90天补助350元,120―180天补助450元。耗材多的培训专业和培训工种可在上述基础上酌情提高补助标准。
(三)工作管理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需要,分别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管理经费。
六、强化项目监管
强化监管是实施好阳光工程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阳光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执行五项制度,切实加强培训任务的管理和调控,强化项目监管工作,规范项目实施。(一)明确监管责任。市属培训单位由市阳光办负责监管;各县(市)、区的培训单位,由各县(市)、区阳光办负责监管。
(二)严格执行五项制度
1.公示制度。各县(市)、区要向农民公布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
2.“第一节课”和“最后一节课”制度。各县(市)、区阳光办要强化责任,主抓工作的同志要上好阳光工程第一节课和最后一节课。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阳光办的负责同志要到班上清点学员数量,核实学员身份,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最后一节课要核实每班次结业学员的数量、核查培训效果。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上,告知培训券的金额,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
3.台帐制度。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农民的培训转移台帐,台帐必须写明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培训单位法人代表对台帐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