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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9月6日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已签订协议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已落实本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含拆抵指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可列入已签订项目协议的省、市、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其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凡2006年9月6日前,已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工业项目,且在2007年6月30日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2004年9月6日至2006年9月6日期间,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同时对应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批次农转用报件已经依法批准或已经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对2006年9月6日前,涉及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批次农转用报件已经组件但未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由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书面承诺,并将报件中的土地供应方式改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方可再上报办理批次农转用审批手续。
  (四)因城市规划实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需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搬迁并安置复建的项目用地,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供地。
  三、简化程序,有效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一)自2006年9月6日起,除上述历史遗留工业项目外,全市其他工业项目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对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工业用地项目分批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
  2.市规划部门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按项目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用地项目主体为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机构)。
  3.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出让计划、规划红线等有关资料,向上级政府分批次报批农转用。农转用(含原已为国有的存量用地)经上级政府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组织实施具体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完成征地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按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4.单位或企业对已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意向的,可以向地块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具体工业项目地块的出让起价、交地方式和交地时间等均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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