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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6]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管理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现 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开展对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一是整顿、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管理;二是打击和防范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三是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二、整治范围
  整治对象为全市从事农产品经销、加工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企业。
  三、整治内容及方法
  (一)整治重点
  1.2005年及2006年上半年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大于100万元且税负低于1%的重点企业,或农产品收购抵扣进项税额大于50万元且同比增幅超过30%的企业。
  2.2005年及2006年上半年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的企业。
  3.农产品购进及耗用明显异常,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嫌疑的企业。
  4.农产品收购价格明显高于本地同类产品收购价格的企业。
  5.经常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存在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嫌疑的企业;或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未凭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的企业。
  6.收购发票票面开具异常的企业,如连续开具收购金额相同而供货人不同的发票,供货人身份证号相同而姓名不同等有问题的发票。
  7.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规定时限未认证抵扣的企业。
  8.申报的所得税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符的企业。9.新办农产品抵扣企业,其所得税未纳入正常管理的,重点是工商、国税、地税、卫生监督、技术监管等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比对,逐户清查。
  (二)整治内容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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