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域旅游规划,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论证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旅游规划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机构参与编制。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制定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应当将项目开发建设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和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审批期限一并予以明确。
对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可以给予重点扶持。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主体确定后,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要求,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由有关部门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十四条 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优惠或者减免。
第十五条 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类型的旅游项目,门票和游艺项目收入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和交通、城建、园林、科技、水利、环境保护、文化等专项资金,应当对具有旅游功能的开发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首先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港口、铁路、民航、海关、边检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动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大型邮轮旅游的开展。对通过包机、专列和邮轮大量招徕游客的旅游企业和个人,从市旅游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