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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开发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天津市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开发规定》 已于2007年3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天津市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开发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整合利用、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第三条 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整合开发的领导,统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整合利用,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旅游发展资金,应当发挥对旅游宣传、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引导支持作用,并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逐步予以增加。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本市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
  市发展改革、建设管理、规划、财政、国土房管、交通、商务、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资源整合开发的保障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
  第七条 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北方经济中心、国际港口城市和生态城市的特点,全面整合、深度开发近现代历史文化人文资源和山河湖海泉等丰富的自然生态资源,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旅游发展规划、特色专项旅游规划和旅游区域合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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