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费发放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费和搬家费发放对象、发放期限、发放标准按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杭政〔2004〕1号)和杭政函〔2005〕78号文件执行。
(三)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
1.城市非住宅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价按照《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3.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费的发放标准。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费和搬家费发放对象、发放期限、发放标准按照杭政〔2004〕1号和杭政函〔2005〕78号等文件执行。
(四)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拆迁。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签订责任状。
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征地拆迁工作目标责任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动迁和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安置任务。
(二)拆除违法建筑。
由市拆违办牵头,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各自区域地铁建设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拆违办、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工商分局、财税分局等部门对地铁工程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营造良好的拆迁氛围。
(三)加大行政裁决和行政强迁的力度。
对漫天要价、蛮不讲理,阻挠地铁工程建设的被拆迁人,相关行政、司法部门要通力合作,依据现有的政策法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如地铁建设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进度达到市委办〔2006〕5号文件规定的行政裁决受理要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尽快作出行政裁决,及时将行政裁决书送达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的有关文书在按规定方式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应按照市委办〔2006〕5号文件规定的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