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的货币安置基准价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05年上半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杭州市区2005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杭州市区2005年度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5〕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最低保障安置标准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应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
如今后出台新的《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则按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3.拆迁“换约续租”、“房管部门代管”、“产权属军队所有”的房屋以及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及归侨侨眷的房屋按照《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4.搬迁奖励。为加快搬迁进程,对在搬迁期限内(具体搬迁期限根据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为准)搬迁的被拆迁人除按先搬迁优先安置奖励外另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如下:
(1)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①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将房屋腾空并移交给拆迁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②各责任主体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可在上款所定限额内根据本区及地段实际确定;
③超过搬迁期限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2)原产权为住宅,后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领有营业执照作为非住宅使用的(下称“住改非”)房屋搬迁奖励。
“住改非”房屋一律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在申领营业执照时批准的经营面积给予适当奖励,标准如下:
①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被拆迁人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本地段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50%的一次性奖励;
②各责任主体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可在上款限额内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③超过搬迁期限的,一律不得奖励。如市房管局制订新的补助标准或新的《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后,按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