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其标准按照《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三)拆迁期限。拆迁期限以拆迁许可证上所载期限为准。
(四)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非撤村建居和非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迁建安置的房屋拆迁,其重置价格的确定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的批复》(杭政发〔2000〕115号)精神执行。
(五)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引起的留用地指标、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1〕15号)的规定办理。
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
(一)城市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1.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为住宅与非住宅。住宅与非住宅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表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准。
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综合用房。商业用房是指商业、金融、保险、娱乐、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经营性用房;工业用房是指工矿企业车间、仓库等用房;综合用房是指写字楼、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
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将公有住宅用作非住宅的,拆迁时仍按住宅认定。
2.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二)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