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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2.城中村改造范围住宅的拆迁、安置。对符合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其安置面积标准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执行,其中享受有关城中村改造中农转居多层公寓“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政策的,被拆迁人可申请按综合价购买该超出部分110%面积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也可选择该超出部分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两倍补偿。被拆迁人申请按综合价购买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相关事项按市委办〔2004〕5号文件规定办理。
  3.非撤村建居和非城中村改造范围住宅的拆迁、安置。非撤村建居和非城中村改造范围的住宅拆迁原则上实行迁建安置(不含经市、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村),其迁建安置原则和建设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4号)、《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予以严格控制,不能新建农居点的非撤村建居村,原则上按撤村建居有关安置政策进行安置。4.搬迁进度奖励。
  (1)农村私有住宅经相关部门批准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使用(下称“住改非”)的搬迁奖励。“住改非”房屋一律按住宅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根据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所批准的经营面积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①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一次性户均5000元进行奖励;
  ②经营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按照一次性户均10000元进行奖励;
  ③经营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一次性户均20000元进行奖励;
  ④超过搬迁期限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2)农村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在搬迁期限内实施搬迁的(具体搬迁期限按拆迁许可证上确定时间为准),除按先搬迁先优先安置外另给予搬迁进度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如下:
  ①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将房屋腾空并移交给拆迁人的,按正式户口常住人员发给最高4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费,但户均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
  ②各责任主体在制定具体实施政策时可在上款所定限额内根据本区及地段的实际情况确定;
  ③超过搬迁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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