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东区、西区、仁和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攀价费[2007]115号)
东区、西区、仁和区物价局,环卫局(所):
2006年底,东区环卫局代表西区、仁和区环卫部门向我局提出了要求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申请。为加快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成本认证、成本监审、集体审价和价格决策听证后,提出了调整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报经200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的范围和对象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
二、收费标准
(一)生活垃圾
1.居民住户(含暂住户):6元/户·月;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士兵除外)、学校(学生除外)、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暂住人口:2元/人·月;
3.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90元/吨;
(2)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
①商业网点(商场、商店、修理店)100㎡(含100㎡)以下的0.90元/㎡·月,超过100㎡的0.30元/㎡·月;
②茶楼、美容、美发、娱乐业0.90元/㎡·月;
③临时摊点、流动摊点1.00元/个·天;
④宾馆、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
⑤集贸市场、餐饮业1.20元/㎡·月;
⑥车站、港口、机场、停车场(点)200㎡(含200㎡)以下的0.9元/㎡·月,超过200㎡的0.30元/㎡·月;
⑦洗车场、站、点1.00元/㎡·月;
⑧生产企业100㎡(含100㎡)以下的0.60元/㎡·月,超过100㎡的0.3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