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物价局关于开征清香坪-格里坪片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复函
(攀价函[2007]10号)
市规划和建设局:
你局《关于开征清香坪-格里坪片区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函》(攀规建函〔2007〕57号)收悉。根据《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攀枝花市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川价函〔2002〕52号)和2006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同意清香坪污水处理厂在建设期间对清香坪-格里坪片区直接排放污水进管网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其收费标准为:对城市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5元,对其他经营单位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25元。特困职工(居民)凭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家庭使用自来水减费优惠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缓交污水处理费。凡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交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