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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地铁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11、加强地铁建设资本金筹集和管理。市财政局设立市地铁资金专户,专项用于集中核算管理各出资主体筹措的资本金。各出资主体根据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资本金年度注资计划,及时将资本金拨付到市地铁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地铁集团。各出资主体要将资本金出资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地铁建设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12、加大地铁招商和融资力度。创新地铁建设投融资体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中的重要作用,多渠道筹措地铁建设资金。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市有关部门要为地铁招商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推进与潜在投资商的合资合作谈判。市地铁集团要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吸纳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地铁建设资金。
  13、实行地铁建设资金筹措的支持政策。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03〕9号),地铁工程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免交市属权限内的临时借用绿地补偿费、树木损失补偿费、绿化及绿化设施补偿费、绿地易地补偿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
  鼓励地铁建设各出资主体按照地铁站点周边物业开发规划进行物业开发,支持地铁建设和运营资金的筹集。
  杭州经济开发区、钱江新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负责各自所属区域地铁站点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和物业建设。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所属区域的规费减免和支持物业开发的相关政策,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明确。
  五、加强地铁建设的征地拆迁和安置
  14、明确征迁安置的实施主体。坚持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是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征地拆迁工作目标责任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安置任务。
  15、明确征迁补偿安置政策和办法。地铁一期工程的征迁安置工作,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07〕14号)执行。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所属区域内的征迁安置工作按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相关拆迁安置政策、法规及操作办法执行。
  六、加强地铁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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