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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检查考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监察职能,对违反本意见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对发生特别严重传销案件,造成恶劣后果的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取消当年评选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
  四、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协调,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打击传销的牵头部门,设立打击传销办公室,并建立打击传销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综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努力形成综合治理,联打联防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重点监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社区、乡镇、村等重点部位的联防联控。按照传销活动的不同程度,将全市13个县(市)、区分为严重地区、较重地区和一般地区。市打击传销工作机构对13个县(市)、区实行动态分类管理,督促各县(市)、区施行工作报告制度。
  (四)加强出租屋管理,建立严打机制。为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的发生,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落实责任,加大出租房屋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打击传销工作事关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事关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中原崛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部署,紧密联动,摧毁传销组织网络,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势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附件:新乡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及责任人名单

  二○○六年八月九日

  附件
新乡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及责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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