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法院对传销涉嫌犯罪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房管部门负责对房屋中介、租赁的管理,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培训、居住场所,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协助、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汽车站以及交通运输环节打击传销的宣传和传销人员的疏导工作。
民政部门要负责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推进社区建设,依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力度,制作打击传销的新闻、专题节目;引导各新闻媒体适时适度、准确地曝光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典型案例(须向有关部门报审),增强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上的传销活动进行打击。同时,对违反《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查禁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受到传销侵害。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措施,积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在辖区内加强对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做好对农民、退伍军人、老年人、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宣传,劝告居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及时报告传销活动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实施有效的监督,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辖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主要行政领导、主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对市政府打击传销的工作部署贯彻不力,对本辖区的打击传销工作不管不问,不能履行政府的牵头组织协调职能,导致传销活动在本辖区蔓延,造成群殴或恶性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