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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新政[2006]23号)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我市各种传销违法经营活动,净化我市经济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意见》(豫政明电〔2006〕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打击“拉人头”传销、利用互联网传销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重点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仓储、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对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骗取钱财、扰乱社会治安以及聚众抗法的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彻底摧毁传销网络。
  2006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开发区。上述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其他地区要继续坚持露头就打,建立防范和预警体系,巩固打击成果,严防传销渗入扩散。
  二、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工商部门对利用传销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以及违法直销案件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和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行动。对于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工商部门查处。严厉打击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扣押他人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
  银行监管机构负责认定利用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并组织各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往来账目、资金的查询、暂停结算、查封、扣押冻结等工作。
  商务部门要协助工商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管,规范直销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防止直销演变为传销。
  监察机关要监督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情况严重和整治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的偷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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