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严格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严格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通知
(徐建发〔2005〕58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在徐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规定和国务院令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第二款“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规定,江苏省建管局分别下发了《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通知,我局及时按照省局要求组织施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结束。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现就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时,各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个人安全资格证书。凡没有的一律不得参加招投标。

  二、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除应审查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安全资格证书,否则不得发包。

  三、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安全资格证书。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凡没有个人安全资格证书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级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凡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我市从事建设生产活动。各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安全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同时报省建管局,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凡发现个人不具备安全资格证书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