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评议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政府目标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四)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五)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六)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情况;
(七)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监督单位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并广泛接受人民群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的外部评议。
第二十五条 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进行,以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实行倒扣分办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评议考核在95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第二十七条 政府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考核结果应予以通报,并作为考核、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实施奖惩、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所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须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主动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有权机关移送。
监察部门查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时,涉案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部门的调查,协助落实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过程与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其他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