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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的实施意见

  三、组织与实施
  各部门要将开放的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设施予以公示,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即可以增加交流,又可满足多种健身需求。
  (一)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一般安排在每天18时至22时,节假日8时至22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开放的,应当事先告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部门,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开放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明显公示。每周不能少于三次。
  (二)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公共体育设施设立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和批准,一方面让社会公众愿意到公共体育设施消费,能够消费的起,另一方面也减轻公共体育设施运转的压力。
  四、维修与管理
  (一)政府将投入适当经费。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将纳入各级政府的体育事业发展计划和社区建设计划,政府将投入适当的经费。各级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技术业务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公共体育设施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体育设施的维护、维修、更新和管理费用开支。通过有偿消费等以维系公共体育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使其能够及时维护、更新体育器材、设备,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服务。
  (三)各部门的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其他对外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体育健身器材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保持体育健身设施完好;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应遵守的规定与纪律
  (一)进入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进行健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各部门负责监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管理制度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安全事故责任。
  (二)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者不能相互兼职。
  (三)市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绿化,不得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借体育健身为名进行非法活动。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要体现市民精神文明风貌,遵守有关规定,爱护体育设施,听从工作人员的劝导和指挥。损坏设施、器材和公物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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