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06]141号)
为充分发挥现有体育资源潜力,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方便广大群众就近健身,根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开放,方便群众就近健身
目前我市共有体育场地2418个。从利用率上,目前向广大群众开放的健身场所十分匮乏。体育系统虽对外开放,但场地数量有限,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场地大多供自己使用,对外开放的少。从资源属性上,这些体育场所大都由政府兴建,属国有资产,做为社会资源应当有义务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应积极探索体育场馆建设和综合利用的新模式,加快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步伐,缓解城乡居民体育设施不足的压力,使体育设施得到充分合理利用。
从需求上,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以来,为缓解市民需求,我市在居民社区兴建了全民健身路径。近年来,我市市民健身热潮迅速兴起,但是体育设施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现在绝大多数市民缺乏体育锻炼的场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公共体育设施,使这一体育资源为社会共享,以满足群众健身的需要。
二、开放的范围、条件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开放。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提供开放条件,原则上露天的公共体育设施都要开放。
(二)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的体育设施(指用于体育训练、竞赛、健身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应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不组织教学活动期间向社会开放;在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对公民的晨练活动免费开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将实行鉴定评审制度。开放的项目、形式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必须经有关部门会同体育部门鉴定评审合格后方可开放。各部门将会同体育部门对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进行年审。检查内容包括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开放管理情况等。
(四)各部门要尽快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办法,规范开放的原则、保障条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各有关方面的责、权、利,使之有章可循,开放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