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照《
招标投标法》和《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监督,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2年内不得参加新乡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签合同的行政监管,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招标投标法》、《
药品管理法》、《
合同法》、《
政府采购法》和《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或另设附加条件,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不参加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的单位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量低于本单位实际采购总量的90%者。
2.缺乏诚信,人为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约者。
(六)建立药品准备金制度。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准备金帐户,每月按药品销售成本金额存入准备金帐户,专用于支付药品款,不得挪用。否则,将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市医保中心将该院医保款暂缓支付。
(七)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认真做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验收入库和登记工作。凡未持《中标品种通知书》的,各医疗机构不得验收入库,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建立资料上报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把各供货企业每月的供货总量、总金额及付款情况报送药品招标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