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另有规定外,药品实行分批供货,分期付款,医疗机构应在每月中标方应提供的全数药品验收入库后60天内支付药品款项。
(三)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不按时付款逾期十天给予系统内通报;逾期一个月在本市新闻媒体公布,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逾期三个月或两次不能按时付款,除在市媒体曝光外,还必需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医疗机构以往所欠药款要列出计划,分期偿还。
若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供需双方在采供过程中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药品招标办公室进行协调,无法协调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质量保证及检验
(一)按合同交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和有关医疗器械质量规范标准或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二)医疗机构如果发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可报药监、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三)每个药品品种、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必须提供相应的质量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必须提供相应的国家批件和口岸检验报告。
九、招标收费
根据招标工作需要,药品每份(套)标书收费100元,每个中标药品按品规收取信息服务费200元。对一些利润空间少、数量少的普药原则上不收代理服务费。报省发改委批准后执行。该款项作为新乡市药品集中招标专项费用,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监督与处罚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依照《
执业医师法》和《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不如实或拒绝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等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乱收费、超标准收费除没收违法所得、进行罚款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