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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卫生局等七部门新乡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除另有规定外,药品实行分批供货,分期付款,医疗机构应在每月中标方应提供的全数药品验收入库后60天内支付药品款项。
  (三)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不按时付款逾期十天给予系统内通报;逾期一个月在本市新闻媒体公布,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逾期三个月或两次不能按时付款,除在市媒体曝光外,还必需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医疗机构以往所欠药款要列出计划,分期偿还。
  若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供需双方在采供过程中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药品招标办公室进行协调,无法协调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质量保证及检验
  (一)按合同交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和有关医疗器械质量规范标准或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二)医疗机构如果发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可报药监、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三)每个药品品种、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必须提供相应的质量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必须提供相应的国家批件和口岸检验报告。
  九、招标收费
  根据招标工作需要,药品每份(套)标书收费100元,每个中标药品按品规收取信息服务费200元。对一些利润空间少、数量少的普药原则上不收代理服务费。报省发改委批准后执行。该款项作为新乡市药品集中招标专项费用,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监督与处罚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不如实或拒绝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等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乱收费、超标准收费除没收违法所得、进行罚款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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