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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卫生局等七部门新乡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核定临时零售价。药品招标办公室将本期中标药品及价格报市发改委备案,由市发改委确定并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标外采购,不得改变供货渠道,不得超标底采购,不得自行组织招标,市发改委不接受任何医疗机构超标底价格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调价的,由中标人提供相关资料,药品招标办公室调查核实,经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发改委备案。
  (八)全国所有合法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批发)均可参与投标,投标单位应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的考核证明、投标单位上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证明。
  (九)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单位每年制定一次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采购计划。由药品招标办公室汇总报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每年招一次,期间如有价格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七、供、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供货方义务:
  (一)中标方在接到药品招标办公室中标通知书(电话或书面)七日内,与医疗机构签订《新乡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合同》。
  (二)中标企业在接到医疗机构提供所需药品计划72小时内(医用耗材按双方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应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送达医疗机构,急需药品4小时内送达,并提供伴随服务及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如车祸、地震、洪水、台风等)外,均不得拖延交货。
  (三)中标企业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影响医疗机构正常使用,除按有关合同内容执行外,药品招标领导小组可对中标企业提出批评;多次失信我市医疗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在我市两年投标资格。
  (四)除另有约定外,所有中标方都应在72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可委托当地有资格的企业代理配送。委托代理配送应报市集中招标办公室备案审核。
  (五)中标企业在向医疗机构送达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之前需到药品集中招标办公室登记。
  医疗机构义务:
  (一)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目下的中标品种,中标单位无违约行为,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他药品品牌、医用耗材、医疗器械代替中标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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