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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对于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之内(城市规划区2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1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和干线公路、铁路两旁1公里范围内,生态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内,水资源保护区内,“两控区”内)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焦化项目立即停产关闭并拆除焦炉设施。
  对于列入关闭淘汰范围的土焦炉、改良焦炉和小机焦炉,焦炭运销管理部门不得发放焦炭出省公路附票和申报铁路运输计划,焦炭经营单位不得经销或代销其生产的焦炭,工商部门要取消其生产经营中有关焦炭的内容,供电、供水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银行不得为其开设账户和提供贷款,商务部门不得安排出口配额,并在污染源消除之前从重收取排污费。
  3.清理违规违法建设、生产的大机焦炉
  对清理整顿中确定的违规违法建设、生产的大机焦炉,按《条例》规定和省政府确定的分类处置意见,该办理相关手续的履行相关许可手续,应当关停的一律予以关停,对省人民政府确定需关闭取缔的焦化项目,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实行"五停",限时关停取缔。对于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之内的违规建设的大机焦项目立即停产关闭并拆除焦炉设施。
  4.规范清理定点出口焦化企业
  根据焦炭行业专项清理整顿要求,按照符合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水平高,生产规模大,品种、质量稳定等条件,配合推行焦化行业准入管理的要求,重新确定全省定点出口焦化企业名单,并登报公示。对非重点焦化企业生产的焦炭不安排出口配额,不允许出口。
  5.规范焦煤运销秩序,保护焦煤资源
  焦煤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的战略资源,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焦煤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合理控制焦煤资源的开采和销售。开采焦煤资源的煤矿应当在政府规定生产能力和井田范围内开采,逐步关闭浪费资源,回采率低的开采焦煤小矿井;要站在保护资源、保障国民经济重点战略物资供应的高度,依法规范焦煤销售,合理控制焦煤外销,禁止将焦煤销售给不符合国家或省焦化产业政策的焦化企业。
  (三)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焦化产业优化升级
  1.促进焦化产业链延伸
  对山西焦化工业发展而言,实现化产回收综合利用不仅有利于降低污染物排放,还将形成多个产业链条,其产业规模将大于焦炭本身,从而彻底转变焦炭工业原始、粗放、落后的技术结构。当前,促进全省焦化产业链延伸的重点是:一是统筹考虑西气东输天然气管线走向、结合全省小城镇建设规划和煤化工产业布局,规划焦炉煤气管道建设,推动城市(镇)民用和工业煤气、甲醇等化工产业发展,凡是焦化工业区和焦化项目相对集中,焦炉煤气集中加工生产甲醇、合成氨、二甲醚等项目具有合理经济规模的,都要鼓励支持有关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产品方向,集中发展煤化工产业,对于焦化项目布局分散的地区,鼓励其将剩余煤气用作工业或民用燃料,或用于发电;二是示范项目引路,规模化发展煤焦油、粗苯精制深加工及焦炉气制甲醇、二甲醚、合成氨、尿素、焦化化产深加工项目;三是依托中科院煤化所、太原理工大学国家级实验室等科研部门,开发先进的焦化生产工艺和产品开发技术,政府对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给予资金、政策扶持。
  2.全面推进节能降耗清洁生产
  在焦化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验。结合山西实际,制定焦化行业能耗、水耗、物耗指标,物价部门制定企业超标准电耗、水耗收费价格,超标征费拨入财政专户,用于节能技改项目建设。以市为单位,每半年在当地电视台公示强制审验结果,表扬先进,公布污染排放超标企业名单,接受群众的监督。
  3.制定鼓励焦化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对规划的大机焦示范项目和重点焦化化产深加工项目,积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国债技改资金;对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防治水平的重点焦化企业,由有关部门将其上交的排污费全额投入到项目的环境治理和化产回收上来,通过加强化产回收,消灭污染源,从根本上减少污染;对焦炉煤气利用和焦化副产品回收利用等项目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待,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4.加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
  全省焦炭技改资金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全部用到焦化技术改造项目上来,重点扶持焦化项目的化学副产品回收利用。市县两级掌握的焦炭技改资金要和省级资金配套使用,提高资金效率。焦炭技改资金使用要改变过去单一贷款的方法,广泛采用银行贷款贴息和国有资本金注资入股的方法,吸引民间资金、国际资金支持焦化技术升级和资源综合利用改造。
  5.实施焦化行业优势企业管理办法
  经委系统要在全省范围内每年评选出一定比例的焦化行业优势企业,对其在煤源采购、产品运销、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对这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促使其进行生产技术和化产、设施改造,使这些企业成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具有综合优势的样板企业、龙头企业、纳税大户。
  (四)加大对焦化行业环境综合治理的力度
  1.制定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方案,建立评价体系
  首先从炼焦工艺和装备、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废物回收和利用等方面建立焦化行业清洁生产规程,所有的焦化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其次,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HJ/T126-2003)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整顿规范焦化行业生产,促使全行业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2.建立和完善焦化行业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加大焦化污染治理项目的技术、资金支持力度
  制定山西焦化行业的环境经济政策,利用经济手段,引导焦化企业重视和加强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好《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用)》及配套的《山西省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计费生产量核定办法》和《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利用经济手段,促进焦化生产企业加快完善污染防治设施。
  焦化企业上缴的排污费留省、市、县的部分,要全额用于焦化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的建设和焦化污染控制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积极向国家申请,争取国家环保专项经费对山西焦化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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